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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疫情警戒於110年7月27日降至二級後,原三級警戒期間已逾期之戶籍登記案件或證明文件相關處理方式
  • 發布單位:金門縣金沙鎮戶政事務所

內政部函示,考量民眾三級警戒期間不方便外出,為確保民眾戶籍及國籍案件申辦權益及配合全國疫情警戒降級處理方式如下:

(一)戶籍登記案件申辧法定最後期日在三級警戒期間者,請當事人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30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申辦,逾期案件於上述30日內申辦者免罰。

(二)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於三級警戒期間屆期者,仍認定為有效文件,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30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均可據以辦理戶籍登記。

(三)經許可歸化後,須提出原有喪失國籍或申請展延時限屆期者,請於降級後10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補辦,逾期未提出喪失國籍明或申請展延時限者,將依國籍法相關定撤銷當事人歸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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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