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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自用行李物品入境時,應注意相關免稅規定,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10/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關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或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每人免稅額上限為新臺幣2萬元。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前述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

    該關進一步表示,邇來發生數起旅客攜帶價值超逾免稅範圍之行李物品入境通關,未主動向海關申報,例如該關稽查組於本(110)年9月30日,查獲自伊斯坦堡返臺之本國籍旅客,未據申報,逕擇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經執檢關員攔查結果,於其行李內查獲未申報之GUCCI、CHANEL、LONGCHAMP等精品,扣除應寬減額部分,於當場驗放外,其餘案物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分沒入。

     該關呼籲,入境旅客如攜帶自用及家用物品超過新臺幣2萬元或屬商用、販賣而無免稅適用之物品返國,都應主動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如未主動申報遭查獲,海關將依法處分。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 ),點選旅客通關/出入境常見問題網頁查詢,或電洽該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0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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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