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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業者報運貨品進出口,應依規定確實標示產地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10/09/17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現行輸入規定,除進口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第61、62章之紡織品、6115節之襪子、63章之毛巾、6307節之醫用及非醫用口罩、64章之鞋品、69章之瓷磚、94章之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規定,於進口時即應予標示產地者外,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否則應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該關指出,近日查有報運進口PH CONTROLLER等貨物,其中項次1、2貨物之原產地均申報為CN,惟經查驗結果,貨上及包裝上均標示產地「MADE IN TAIWAN」字樣,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涉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酌情議處。
    該關重申,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等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議處。該關進一步表示,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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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