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疑涉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乙事,已要求榮騰公司倘有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應依法於解除或終止契約後30日內辦理退貨還款,亦將與檢調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並持續注意本案後續發展。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7年4月23日

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於107年4月18日新聞稿發布有關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疑涉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乙事,公平會表示,為維護傳銷商權益,已要求榮騰公司倘有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應依法於解除或終止契約後30日內辦理退貨還款。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榮騰公司雖於100年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營養保健、美容保養品、衣著與飾品及清潔用品等,惟報備僅是從事傳銷活動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代表其一切行為即為合法。倘傳銷商欲退出榮騰公司之傳銷計畫或組織,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榮騰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公平會網站備有相關範例可資參考(首頁/多層次傳銷/如何辦理退出退貨),榮騰公司則應依法於解除或終止契約後30日內辦理退貨還款,該會亦將與檢調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並持續注意本案後續發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點閱次數:1180
  • 上版日期:10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