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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港務處約僱人員(課員職務代理)徵才公告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依據:

  1.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2.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管理要點。
  3. 參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甄選約僱人員(課員職務代理人):

正取1名,備取1名(錄取人員自通知報到日期辦理報到,逾期喪失錄取資格,備取人員其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

二、僱用時間:僱用至111年12月31日止,惟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應試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取得外國國籍,男性須服完兵役(或持有免役證明者)。
  2.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證書者。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4. 無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5. 熟諳電腦文書能力。

四、主要工作項目:辦理碼頭棧埠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1. 報名地點:本處人事部門(金門縣金湖鎮料羅港2號)。
  2. 報名時間:自111年3月22日至111年3月28日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止)。
  3. 報名方式:採親自報名或郵寄報名(截止時間前送達)。

六、報名時應繳文件:

  1. 報名表1份(應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
  2.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於A4紙同一面免裁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退伍令或免役(無則免附)服務證明等。

七、甄選方式及計分標準:

    (一) 資歷審查:佔總成績40﹪。

 1.學歷:30分。

 (1)高中、二及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22分。

 (2)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24分。

 (3)大學畢業:26分

 (4) 研究所(碩、博士)畢業:30分。

 2.經歷:10分

    曾任公民營機構等單位,從事行政等相關工作,持有證明者(需附公民營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內容需敘明曾擔任行政等相關工作),累計滿1年1分,不足1年者不計,最高10分。

   (二) 口試:佔總成績60%。

八、口試日期、地點:

   (一) 由本處另行電話通知。

   (二) 如報名人數眾多,本處得擇優通知參加口試,未獲通知口試或錄取之應徵者,書面甄審資料概不退還。

九、錄取標準:依甄選總成績排名,錄取人員如總分相同者,以口試分數較高者順序遴用。另總成績不足50分者,本處不予錄取。

十、核薪標準:依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薪(待遇比照三等約僱人員支薪38,324元),依法納入勞、健保。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聯絡方式:

  1. 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料羅港2號。
  2. 電話:(082)332268分機68052 人事管理員 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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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