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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一百十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發放紓困金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申請資格:發放對象為以戶籍作業基準日民國110年7月20日設籍於金門縣之縣民及取得居留證且持證地址為金門縣之外(陸)籍配偶。但不含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情形者。
  • 以下4類民眾已請領本府慰問金或津貼(補助)且匯款帳戶為本人者免申請:
    • 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
    •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
    •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申請時所填金融帳戶非本人,應循紙本方式提出申請。
  • 受理收件時間:(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2:00,13:30-17:30)
    • 戶籍地村(里)辦公處收件日:考量交通不便之民眾,自9月1日起至110年9年6日止可將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交由戶籍地村(里)辦公處轉交戶籍地鄉(鎮)公所。(部分村里辦公處不開放,送件前請先行確認)
    • 戶籍地鄉(鎮)公所收件日:110年9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 應循紙本或郵寄申請者: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無土地銀行、郵局或金門信用合作社應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代領,並檢附親屬或扶養關係證明(如110年7月20日後之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監護證明文件)作為佐證資料。
    • 特殊原因(如帳戶凍結、警示戶) 請循紙本申請,須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戶籍地鄉(鎮)公所申請,並填具切結書, 限匯入三等親帳戶。另於110年9月2日開放如凍結戶或警示戶本人無法親自戶籍地鄉(鎮)公所辦理,可至戶政所申請印鑑證明並出具委任書、切結書,由委託人協助代為申請,惟申請表、委任書及切結書之章應與印鑑章相符。
    • 外(陸)籍配偶填妥申請表並檢附存摺、居留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資料。
  • 如採郵寄申請請填妥申請表及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雙掛號至戶籍地鄉(鎮)公所,並註明「金門縣民110年紓困金申請專案收」。各鄉鎮公所地址及聯絡電話臚列如下:
    • 金沙鎮公所: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1段112號2樓。082-352150
    • 金湖鎮公所:891金門縣金湖鎮林森路2號。082-332528
    • 金寧鄉公所:892 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1號。082-325610
    • 金城鎮公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2號。082-325057
    • 烈嶼鄉公所:894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082-362500
    • 烏坵鄉公所:896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號。082-666039
  • 本紓困金申請案僅匯入土地銀行、郵局或金門信用合作社等3家金融帳戶,並以匯入本人帳戶為原則。
  • 線上申請預計110年9月6日上線,僅受理提供本人帳戶申請。
  • 受理申請日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視同無條件主動放棄請領權利)。
  • 如有疑問請撥各鄉(鎮)公所專線、或1999、或縣府民政處專線082-325640。

  • 點閱次數:92538
  • 上版日期:1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