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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外國人受疫情影響逾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後,衍生相關權益保障事宜1案
  • 發布單位:金門縣金沙鎮戶政事務所

 

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 認定之。」次按戶籍法  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考量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現未於國內有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目前內政部移民署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其全球資訊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依該表之記載,並未禁止國人入境返臺,爰不宜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更易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戶籍遷出登記仍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

有關出境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另檢附有關圖卡,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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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10-22